1 总则


1.0.1 为规范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,提高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
1.0.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居家养老、社区养老、机构养老等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、施工、检测与验收、运行维护、评估。
1.0.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条文说明
1.0.1 本标准对养老服务信息与智能化技术措施的工程设计、施工、检测与验收、运行维护和评估给出科学合理规定。
1.0.2 本标准依据《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》(国发【2017】13号)对养老服务体系的定义,按照居家、社区、机构三种养老模式的建设标准进行编制。
1.0.3 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的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检测与验收、运行维护和评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绿色建筑、健康建筑、智能建筑、养老建筑建设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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